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尔滨市南岗区复旦街16号平房出租
- 2025-05-25
项目名称: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尔滨市南岗区复旦街16号平房出租
项目编号: N0129FCZZ250759
招标公司: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
项目地区:黑龙江 哈尔滨
项目名称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尔滨市南岗区复旦街 16 号平房出租
项目编号
N0129FCZZ250759
挂牌起始日期
2025 年 4 月 27 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 年 5 月 13 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标的
概况
标的坐落
哈尔滨市南岗区复旦街 16 号平房
基本属性
标的类型
资产招租
所在层数
共 1 层
租赁面积约
45.22 平方米
租赁期限
3 年
租金支付方式
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
租金递增方式
-
装修期限
-
承租押金
700 元
房屋现状
标的状态
出租(2025年4月30日到期,原承租方具备优先承租权)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是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以实际情况为准,需意向承租人自行确认。
其他情况
1 、承租方需另行向出租方交纳承租押金 700 元,押金不包括在承租价格中,如承租方未出现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等现象,该笔押金在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退还承租方。
2 、 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借他人及调换使用,并随时接受出租方监督。
3 、 该房产系公产房,如承租方需对标的进行装修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期间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承租方对水、电、热进行改造,动工前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改造图纸。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因装修改造产生的固定装修物及增设附属设施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且出租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评估情况
评估价
4100 元 / 年
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4 月 8 日
评估机构
黑龙江中融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租金底价
7200 元 / 年
出租方情况
出租方名称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
出租方承诺
我方现委托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由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招租行为。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
哈药总厂厂务会 20250404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 、 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2 、 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 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3 、 出租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和服务费不作调整。
4 、 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5 、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承租押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6 、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7 、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8 、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承租押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 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本次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年付(租期截止前一个月支付)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标的交割
1 、出租标的的交割事项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2 、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所发生的维修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 、由于标的现为出租状态,出租方承诺如非原承租方成交,则原承租方将在 2025 年 5 月 15 日(包括)前搬离标的。
4 、项目成交后,出租方不开具发票。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承租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分别将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 、承租方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并另行向出租方交纳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
3 、交易机构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租赁合同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第一年租金支付给出租方。如租赁合同中无上述约定,视为承租方同意签署租赁合同后 5 个工作日 内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交易
指南
竞价规则
1、 意向承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 e 交易平台( ww w.e jy3 6 5 . com )的 《 e 交 易 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 《 e 交易平台产权交易 操 作指南》 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2、 用户注册、项目报名及在线竞价具体操作方法可点击网页页首“交易指南”处查看。操作过程中请仔细阅读各类系统提示。
3 、交易机构仅接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柜台转账方式支付保证金、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等相关款项,不接受现金支付。具体细则请点击进入“交易指南”处查看。
现场展示
1 、展示时间:公告期内
2 、展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左先生 查看完整信息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公告期内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机构网站( )进行会员注册、选择转让标的报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 交纳: 1400 元人民币。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 17 时 00 分 00 秒,按系统提示交纳,以资金到账为准。
2、 处置: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其他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 3 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3、 若非交易机构、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出租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 )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 )在竞价阶段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承租方);( 3 )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的;( 4 )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5 )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 6 )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加价
增价幅度(元 / 年)
100
自由竞价时间
2025 年 4 月 27 日 9:00
-2025 年 5 月 14 日 10:00
延时竞价周期(秒)
300
服务费
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系统提示一次性付清。
附件下载
附件:交易须知.doc
附件:出租标的明细表.xls
联系
方式
标的咨询
举报投诉电话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
单位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28-8 号
交易机构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
以实际情况为准,需意向承租人自行确认。
(以公告内容为准)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承租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承租方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另行向出租方交纳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 3、交易机构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租赁合同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第一年租金支付给出租方。如租赁合同中无上述约定,视为承租方同意签署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以公告内容为准)
1、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2、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3、出租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和服务费不作调整。 4、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5、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承租押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6、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7、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承租押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本次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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