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第三十五期)
- 2025-06-06
项目名称: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诚信宣传专刊(第三十五期)
采购标的物: 森林防火项目
项目地区:黑龙江 哈尔滨
案例: 根据相关线索举报,某市财政局于 2025年4月30日对该市 森林保护修复 -森林防火项目 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涉及中标供应商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的违法行为。
经查,中标供应商 A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哈尔滨)和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权威认定,A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内容与上述检测机构存档的原始检验报告存在实质性差异,且送检单位主体信息不符 。
某市财政局 认为 , 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 A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即人民币363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中标供应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是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该案例警示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供应商应当自觉规范投标行为,确保所提供的资质文件、业绩证明等材料真实有效,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只有各方共同坚守法律底线,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透明,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