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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投标文件未签章是否应判定为投标无效?

  • 2025-09-11

项目名称: 专家说@投标文件未签章是否应判定为投标无效?

招标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分局

项目地区: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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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速览

2024年4月

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分局委托辽宁××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标公告。项目预算金额1001.510521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24年6月

黑龙江××有限公司以978.786013万元中标。

投诉及处理结果

2024年5月,项目评标结束后,投标人针对评标专家提出的“投标文件中无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章”,并对投标文件予以废除的决定,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异议投诉。

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项目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薛某某等5人存在以下不良行为:对法规和规定掌握不准,理解有误, 评标中对8家投标文件没有职业造价师资格盖章的投标人,否定其投标资格。 根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规定,上述专家动态信用评价得分为80分进入相应区间,按照《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给予其暂停参与评标活动六个月的处理决定。

本案中,“投标文件未签章是否应判定为投标无效”引起网友热议→

《中国招标》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26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投标报价应包含足额的不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费用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上缴的规费;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增值税。

投标报价未包含足额的不可竞争费用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并确认, 不得要求投标报价文件必须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 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 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专家说

中招智库专家 张继鸣

案例事件引起了广泛讨论,因具体内容涉及投标报价编制签章和投标文件签章,涉及招投标与工程造价两个专业范畴,同行们站在不同立场,意见出现了巨大分歧。

案例争议焦点是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文件没有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该不该被否决投标。本人认为应该从造价工程师执业要求、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要求和招标投标管理的要求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规定了由造价工程师出具或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关于施工企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中,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并确认,不得要求投标报价文件必须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盖章。

首先从 工程造价角度 来说,投标报价也属于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由其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但是从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要求来说,造价工程师并不是其必须具备的要求,强制要求招投标阶段必须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另一方面, 招投标管理 要求投标文件必须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没有造价工程师的要求。具体到案例,黑龙江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不得要求投标报价文件必须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盖章。

综上所述, 现阶段法规关于投标文件中报价文件是否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没有形成统一的要求。 案例中黑龙江省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现阶段实际招标过程中关于投标报价文件的签章要求,建议参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应结合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利于投标人正常经营的角度编制招标文件。 长远来看,规范和统一使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对于建设工程的计价管理十分必要,投标报价应纳入强制管理。

拓展

《中国招标》2024年第11期发表的《只签字或者盖章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可点击文末“ 原文链接 ”查看全文)一文也探讨了签章相关话题,小编摘录了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招标文件规定只签字或者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效,是否合法、合理?

招标文件规定只签字或者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效,从法理上讲,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要求;但实务中,地方立法或地方政府规制要求同时盖章和签字,只签字或者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效。

南开大学法学院

何红锋

教授

从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的角度来看,仅签字或者盖章的投标文件都是效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只签字或者盖章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规定,与《民法典》是一致的, 即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只要有其一,投标文件(或合同)就是有效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强调:“《条例》规定,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理解和适用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否决投标的前提是既未经单位盖章,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换句话说,二者具备其一就不应当否决其投标,以减少否决投标情况的发生。 实践中,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提出既要盖章又要签字的要求,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的要求是很明确的,签字或者盖章,均可以导致投标文件有效,在目前《民法典》规定下,“按指印”也可以导致投标文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法典》延续了相关规定,同时增加了“按指印”的订立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 签字、盖章和按指印3种方式中,完成一个方式,合同就成立了。

实务中,招标项目基本都要求同时盖章和签字,因为多数地方立法或地方政府规制要求同时盖章和签字,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不一致。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则投标文件无效。《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的,投标文件无效。上面两个例子说明 地方规定基本都是,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差一个,就会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供稿何紫妍

排版云 谙

审核张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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